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毕业论文的选题必须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否则选题就会相当失败,导致论文不好写,或者即使写完了也很难通过。

遗憾的是,我们在给同学们评估选题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同学在选题过程中缺乏学术敏感度,所选出的题目没有学术气息,我们试举几例:

1.某法院人士的选题是《论法院文化建设》。这个例子我们之前已经举过,这个例子非常典型,实务部门的人士的选题往往立足于本部门,但是却又缺乏学术性。这样的选题只能做自己的工作报告,或者秘书给领导写工作报告,学院里的教授们是不会喜欢这样的题目的,即使自己的导师同意了这样的选题,答辩也很难通过,根本原因就是这样的选题太缺乏学术性了。

2.某政府部门人士的选题是《社会综合管理创新研究》。问其何为“社会综合管理”,该人士一无所知。我们确实经常听说“社会综合管理”、“社会综合治安管理”之类的词语,但是这些词语相当模棱两可,不知所云。政府部门创造这些词语,是用于做报告的,不是搞学术的。这些选题也缺乏学术性。

3.某学生的选题是《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这个选题粗看还行,但是很多法学教师是不喜欢这样的题目的,为什么呢?这个选题中的核心概念“和谐社会”并非一个法学概念,而是一个“政治概念”。什么是和谐社会?你能从法学角度下一个定义吗?如果我是你的导师,这样的论文肯定退回重写,当然我在选题阶段就把你给否决了。

上述三个例子体现了很多同学在论文选题方面还要进一步加强,所选的题目不能偏离法学学术这个轨道。必须牢记,你的选题是具有学术性的,是有意义的,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法学前沿课题,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那你的选题真是太失败了,需要重新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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