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学校和导师都希望学生在写作中追求新意,实现创新。但是我们遗憾地看到,很多同学误解了这个“新”的意思,一味地逐新,最后反而写不出好论文。

我们举一个反面例子。一个女生自称对婚姻家庭法比较感兴趣,遂希望写作婚姻家庭法方面的题目。她写作前得知最高院正在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是针对建议稿内容展开写作。遗憾的是,当她提交了论文初稿并定稿,在答辩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通过了。于是她将面临如下两个难题:第一,如果她在论文中提出的相关观点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一致,那么她的观点又有什么意义呢?论文没有必要复述司法解释的内容;第二,如果她在论文中提出的相关观点与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不一致,那么司法解释(三)出来后,一切争议都尘埃落定,她的论文又有什么意义呢?(也许有学理上的意义,但是意义不大)结果正如我们所料,她的论文被校方作废了,等来年再选其他题目重写。

我们认为,一篇好的学术论文必须历久弥新,能让人在阅读过程中不断有所心得,对理论或者实务有一定的推动意义。但是遗憾的是,研究生同学们依然在一味逐新。

我们试举几例:(1)药家鑫死了,于是同学们就开始写药家鑫了;(2)房地产市场调控了,于是同学们纷纷写房地产市场调控;(3)刑事诉讼法要修改了,于是同学们纷纷写刑诉法的修改问题……

同学们有没有注意过这样的风险,一旦房地产市场调控结束,你的论文意义何在?一旦刑诉法修订完毕,你的论文意义何在?

当然,上述题目并不是不能写。例如,就药家鑫问题,你可以仅仅将该案作为一个“引子”,探讨一些更为基础、深层的法学问题,如刑事司法与媒体审判的关系,并提出对策建议;房地产调控中你也可以探讨现今土地拍卖制度的弊病及其优化;刑诉法修改中涉及到一些制度的废改问题,你也可以从理论上加以探讨。但是需要切记,不要为了求新而追逐热点,更不能舍本逐末,本末倒置。

更让人不解的是,一些同学喜欢针对新法批判,如《物权法》刚出来,就要写《论物权法的不足及完善》;《侵权责任法》刚出来,就要写《论侵权责任法的不足及完善》。这样的选题是很新,但是意义何在?就算你发现了新法的不足,并提议要继续修改,又有谁会理睬?这绝不是一种好的选题方法。这样的思路写一个简短的presentation用来在课堂上和同学交流还行,用来写作学位论文,就匪夷所思了。

一篇优秀的论文,并不仅仅在题材上新,更要在思维方式上创新,要让论文的观点历久弥新,如果国家法律一变,你的论文就没用了,那真的很遗憾,说明你功底浅薄。就法律学位论文来说,你的论文可以结合当下的时事热点,但是需要更多地体现你的论文在思维、思路上的新意,尤其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要让自己的论文至少十年不过时(很多法学名家的论文是百年不过时,几百年不过时的,当然大多是外国的法学名家)。同学们不要像前文中谈到的那个女生,自称对婚姻法很感兴趣,哪知道法律解释一出来,自己的论文就被学校给作废了,那才是悲剧。

同学们,请再次仔细体会,为什么需要创新,而不能一味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