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常识性错误看法学教师的质量
发布:法律论文 |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4日各地疯狂扩招法律硕士,形成“村村点火,家家冒烟”之势,好处是使更多的人们圆了法学学位之梦,但是其中的隐忧也值得我国教育部门重视,而其中很大的一个因素,是教师的质量并未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而有所提升。
以一个例子来说明。我们辅导东北某大学的一个研究生写作法律硕士论文,她在文中有个词语,叫做“被害人学”。大凡真正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这个词语,并且知道它的来源。不知道的同学可以上百度百科查一下。但是这位硕士生导师竟然不知道这个词语,更搞笑的是,他竟然将这个词语读成“害人学”,并且质问学生,“到底什么是‘害人学’???请说清楚!”为了表达他的疑惑,他将“被”字放一边,将“害人学”还特地用红字标了出来。
我们认为,作为一个法律老师,特别是硕士生导师,犯了这样一个常识性错误,这是不可原谅的,更是贻笑大方的。中国的学生是给老师脸面的,既然老师看不懂,那学生去掉这个词语就可以了。试想,如果学生不给老师脸面,直接指出老师的无知与浅薄,那气氛该有多么尴尬?
这个小事说明了目前的法学硕士生导师中的某些成员,是不合格的,他们也许很认真,但是显然天资不行,配不上导师的名号。错误的根源并不在于这些老师,也不在于学生,而在于学校。很多学校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大肆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遗憾的是自己的软件设施、师资力量却跟不上,很难想象他们会培养出什么样的人才来。
希望本文能给这些学校一个警醒,更希望那些学术功底不深厚,甚至连基本常识都无知的“导师”们,主动辞去工作,返回课堂,再做一次学生,虚心地学习,而不是用过度的自尊来掩饰自己内心的虚伪。
法律论文网
200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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