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如期开展法律(法学)硕士论文写作辅导讲座。今天开始法律硕士论文写作大忌系列辅导讲座的第一讲:《法律硕士论文写作大忌之一:教科书式写法》。

教科书式的写法是法律硕士论文写作的大忌,法学院的老师们对此深恶痛绝,那么,什么是教科书式的写法呢?我们首先介绍一下这种写法的基本特征:

特征之一:通篇是概念性的内容,或者概念性的内容占了全文很大一部分。除了概念性的内容外,还有特征、功能、意义,甚至包括制度介绍等。这些内容在教科书上都可以找到,甚至不同的教科书之间的阐述也毫无不同。

 特征之二:缺乏争议性的内容,通篇是对既有观点的介绍。例如,学生将学术界对于某问题的争议罗列了一遍,但是缺乏任何说明,或者说理根本不充分,不足以支撑自己的观点。观点介绍在教科书上也有,例如学者赵秉志是怎么说的,学者陈兴良是怎么说的,这些书上都有。硕士论文写作过程中可以介绍这些内容,但是不能为了介绍而介绍,否则就成了教科书的复述,毫无新意可言。

特征之三:毫无建设性的观点。有些学生在写作过程中主动避免教科书式的写法,但是所得出的结论毫无新意,甚至与某些教科书中的观点完全一样,这就没有逃脱教科书式的写法。

上述三大特征是法律硕士论文写作的硬伤,这样的论文是很难通过答辩的,不出意外的话,应该是被责令重写。为了进一步说明教科书式写法的弊病,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什么是教科书,什么是论文,两者的核心区别在哪里。

我们知道,教科书存在目的是为了传播知识,教科书的作者是为了传播知识才编撰教科书的,他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介绍各种知识,满足人们求知的需求,其所介绍的知识,一般都是通说和定论,也会适当地介绍一些前沿性的观点,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教科书是以传播知识为己任;而对于论文来说,尤其是学位论文来说,所要解决的乃是前沿性的、争议性的、新颖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很有可能是教科书上所找不到的。请注意我们用的三个词语:前沿、争议、新颖。如果无法满足这三个条件,那么文章要么平庸无奇,要么就是堕入教科书式的写作旧路。

明白了教科书和论文的区别之后,我们在写作过程中要主动避免教科书式的写法。当然,概念性的东西不是不能介绍,对于论文来说介绍一些概念性的东西本来也是很重要的(法学学科尤其重视概念,这一点不能否认),但是要注意掌握一定的度,千万不要将学位论文当作名词解释来做。

建议同学们平时多看看人大复印资料以及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法学核心刊物,吸取其中的养分,把握法学研究的前沿动态,如果你有能力研读国外的一些前沿资料,那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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